我于2014年8月在勉县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帮别人担保了回乡创业贷款8万元,时间2年,贷款于2016年8月到期后借款人跑了拒不归还贷款,现在小额担保公司起诉我让我偿还贷款,但是起诉的时候是2017年的5月,后同意调解,我没有签调解协议,只是在调解笔录上面签字,法院直接下发了民事调解书,让我分期归还次笔贷款。并告诉我法院下发了调解书就等于有了法律效益,我想问下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1、我给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时,没有明确担保时间。按担保法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贷款到期至起诉时间已近超过了6个月的有效担保期, 3、我给小额担保公司担保的时间在前,小额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在后,小额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时效是二年。 4、我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果不承担我该怎么样做,如果承担,我怎么样做才能把我的损失降到最低。 谢谢 |